GB 40555-2021 海船機艙消防應急操作技術要求
- 發(fā)表時間:2022-10-28
- 來源:共立消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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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范圍
本標準規(guī)定了海船機艙消防應急操作的基本要求、應急程序、效果評估和記錄等要求。
本標準適用于航行于海上,以商業(yè)運輸為目的,5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、載客12人及以上的客船。
2 規(guī)范性引用文件
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單)適用于本文件。
GB 17566 海洋運輸船舶應變部署表
GB 18093 航海日志
GB 18436 輪機日志和車鐘記錄簿
3 術語和定義
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。
3.1
海船 sea-going ship
設計為主要在港口、江河、湖泊等遮蔽區(qū)域以外或類似區(qū)域外航行的船舶。
注:海船不包括軍用船舶、漁業(yè)船舶及游艇。
3.2
機艙 engine room
介于水密限界面之間的處所,安置為船舶提供推進動力而配備的機器設備以及相關泵、管路等的艙室。
注:對于特殊布置的船舶,主管機關可以規(guī)定機器處所的范圍。
3.3
高倍數(shù)泡沫 high expansion foam
發(fā)泡倍數(shù)在201~1000之間的泡沫滅火劑。
注:改寫GB 50151-2010,定義2.1.8。
3.4
直接撲救 direct attack
人員進入失火現(xiàn)場利用船舶的配備滅火器材滅火的方法。
3.5
間接撲救 indirect attack
人員無需或不允許進入失火現(xiàn)場,而利用船舶固定式滅火系統(tǒng)將有效的滅火劑引入火災現(xiàn)場滅火的方法。
4 基本要求
4.1 海船應按 GB 17566的要求建立有效的機艙消防應變部署。
4.2 確定機艙消防應變部署和應急操作過程中,應至少考慮以下因素:
a)人員配備和能力情況;
b)內(nèi)外部資源;
c)消防員裝備的狀況;
d)滅火器材的狀況;
e) 船舶和貨物特性;
f)主管機關的相關要求;
g)外部環(huán)境條件;
h)乘客安置(適用于客船)。
5 應急程序
5.1 報警與初始行動
5.1.1 當人員發(fā)現(xiàn)機艙火情后,應立即報警。
5.1.2 對于能夠直接撲滅的火災,應利用就近消防器材立即施救;對于超過撲救能力的火災,應立即撤離現(xiàn)場。
5.1.3 當船舶火警監(jiān)測系統(tǒng)發(fā)出報警后,駕駛臺值班人員應立即核查,確認火情位置。
5.1.4 確認火警后,駕駛臺值班人員應立即向全船發(fā)出火災警報,同時報告船長,并廣播火警信息和集合地點。
5.2 集合
5.2.1 聽到火災警報后,全體船員應在2min內(nèi)攜帶相應裝備器材到達指定地點。
5.2.2 各應急隊隊長應確認本隊人員和裝備情況,向現(xiàn)場指揮報告,現(xiàn)場指揮向總指揮報告。如果發(fā)現(xiàn)人員缺失,總指揮應立即組織尋找行動,并確認行動結(jié)果。
5.3 施救
5.3.1 負責啟動應急電源的人員啟動應急電源。
5.3.2 負責啟動消防泵的人員啟動消防泵。
5.3.3 直接撲救應按以下要求進行:
a)如火災區(qū)域的局部水基滅火系統(tǒng)未能自動啟動,則手動啟動;
b)消防隊采用合適的滅火方法,包括利用滅火器或利用不同消防水流配合滅火器進行現(xiàn)場滅火;
c)隔離隊對機艙火災區(qū)域進行隔離和防護,防止火災在機艙范圍內(nèi)擴散。
5.3.4 間接撲救應按以下要求進行:
a)對于固定二氧化碳滅火系統(tǒng)采用下列程序:
1)現(xiàn)場指揮確認所有人員撤離機艙,并報告總指揮;若有人員缺失,立即組織搜救。
2) 隔離人員對機艙進行隔離,封閉機艙所有開口,啟動風油切斷裝置。
3) 負責操作固定二氧化碳滅火系統(tǒng)的人員備妥固定二氧化碳滅火系統(tǒng)。
4) 總指揮確認上述工作完成后,下令釋放二氧化碳。
5) 隔離人員持續(xù)冷卻機艙周邊的艙壁,測量機艙艙壁溫度。
6) 隔離人員檢查并保持機艙有效封閉。
b) 對于高倍泡沫滅火系統(tǒng)采用下列程序:
1)現(xiàn)場指揮確認所有人員撤離機艙,并報告總指揮;若有人員缺失,立即組織搜救。
2) 隔離人員對機艙進行隔離,關閉機艙頂部通風以外的所有開口,啟動風油切斷裝置。
3) 負責操作固定高倍泡沫滅火系統(tǒng)的人員備妥高倍泡沫滅火系統(tǒng)。
4) 總指揮確認上述工作完成后,下令釋放高倍泡沫。
5) 滅火過程中,保持泡沫層的有效厚度。
6) 隔離人員持續(xù)冷卻機艙周邊的艙壁,測量機艙艙壁溫度。
5.3.5 外援應按以下要求進行:
a)如需外援,船長通過有效手段及時發(fā)出救助請求并告知火災信息;
b) 船長與救助方保持信息溝通。
6 效果評估
6.1 總指揮應評估探火條件,一旦探火條件成熟,立即派探火人員對機艙進行檢查,確認火災是否撲滅。
6.2 在確認機艙火災撲滅后,人員進入機艙前應進行以下工作:
a)對機艙進行充分通風,排除二氧化碳或泡沫;
b)對機艙區(qū)域測氧、測爆。
6.3 人員進入機艙后,應組織清理,安排防火值班,防止復燃。在清理機艙過程中,應注意固定并保護火災證據(jù)。
6.4 如撲滅不成功,船長應組織人員撤離,并向主管機關報告。
7 記錄
消防應急過程信息應按GB 18093和GB 18436的要求記入航海日志和輪機日志。
以上為標準部分內(nèi)容,如需看標準全文,請到相關授權網(wǎng)站購買標準正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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